(2015)启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蔡红菊、蔡建红与褚红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红菊,蔡建红,褚红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蔡红菊。申请人蔡建红。被申请人褚红泉。申请人蔡红菊、蔡建红与被申请人褚红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预防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故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褚红泉名下沪A×××××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共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褚红泉名下沪A×××××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共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永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