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石松与张应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松,张应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94号原告:王石松,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方阔,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晶,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应侠,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石松与被告张应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其银行账户155721元为原告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石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应侠的银行存款15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7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翔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