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州市唐府佳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2015行非诉审423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唐府佳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永青,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春宇、曾亮。被执行人:广州市唐府佳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越人社行理字[2015]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穗越人社行理字[2015]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向劳动者吴宝珊支付2014年8月欠薪6758元”(已支付5868元,尚有890元未支付),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涛审 判 员 周健彬代理审判员 徐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小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