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福星申请执行崔团结为租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福星,崔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宋福星,男,被执行人崔团结,男,宋福星申请执行崔团结为租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团结银行存款85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