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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华伯与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伯,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周华伯,男,196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利利,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9946007—8,住所地阿拉尔幸福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绪华,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周华伯与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伯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华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周华伯负担。审判员 程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琼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