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玉凤与周建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宗慕妮、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农历7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周某甲。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致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原、被告关系并未因此得到改善。原告只得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孩子周某甲,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自己同意。但孩子周某甲必须由被告抚养,被告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07年间张某某与周某某经恋爱同居生活。2010年1月1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同年9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周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礼县白关乡巨坪村修建马鞍架房屋五间,购置钱江弯梁摩托车一辆。另,周某某与张某某在外打工期间,周某某向张某某母亲李某某借款30000元,该款用于周某某看病及俩人家庭生活。2013年间,张某某因与周某某发生矛盾,遂带孩子周某甲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孙漫撒村其母亲处生活至今。2014年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周某某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2015年7月,张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周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张某某承担孩子周某甲的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2014)礼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法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女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不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恶化。2014年原告张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被告周某某亦认识到其与原告的感情已不能挽回,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张某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孩子周某甲抚养权,经本院综合衡量原、被告各自家庭环境及经济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目的出发,孩子周某甲宜应由被告周某某抚养;对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依法由双方平均分割及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孩子周某甲由被告周某某抚养,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自择;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五间、钱江弯梁摩托车一辆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平均分割;四、夫妻共同欠李某某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平均承担,即分别各自向李某某清偿1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左相军代理审判员 吴海文人民陪审员 杜务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何谢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