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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窦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窦某某,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李某申请执行[窦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