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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张云等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张云,李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方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负责人:张云。被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李铁柱,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张云、李铁柱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0400元、公告费260元;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滁他项(2010)第1266号他项权证、滁他2010007345号他项权利登记证明上载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云、李铁柱对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云、李铁柱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追偿;五、向本院支付执行费44807元。但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张云、李铁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萍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