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佩某 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佩某,男,1972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5月7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执行。2015年7月20日被红岗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佩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佩某醉酒后驾驶长城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铁人大道八百垧飞图洗浴前公路处,遇被害人白某某酒后坐卧在车行道内,致使白某某被王佩某驾车碾压,经医院抢救治疗于2015年5月19日因交通事故导致复合损伤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八百垧分局认定:被告人王佩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5月6日,被告人王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佩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我院判处有期徒刑8-12个月。被告人王佩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佩某醉酒后驾驶长城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铁人大道八百垧飞图洗浴前公路处,遇被害人白某某酒后坐卧在车行道内,致使白某某被王佩某驾车碾压,经医院抢救治疗于2015年5月19日因交通事故导致复合损伤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八百垧分局认定:被告人王佩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5月6日,被告人王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抓获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复印件)、谅解书(复印件)、户籍信息;证人刘建某、刘孝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佩某的供述及辩解;尸体检验意见书、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佩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瞭望,未根据路面状况及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佩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