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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建坤孙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坤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7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建坤孙某,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坤孙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建坤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孙建坤孙某由澳门向珠海市情侣南路海边偷越边境时,被边防民警当场抓获。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孙建坤孙某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后在澳门被警方查获,于2015年1月17日被遣返回珠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3、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孙建坤孙某从珠海市唐家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后在澳门被警方查获,于2015年5月7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建坤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审查经过,遣返名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前科材料及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坤孙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建坤孙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建坤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偷越边境,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建坤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建坤孙某因本案被先行羁押四日,应从刑期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建坤孙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四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智贤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