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任玉琴与平凉市正道文化艺术公司、平凉市浙江���业联合会、平凉市宏达国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任玉琴。被执行人平凉市正道文化艺术公司。被执行人平凉市浙江企业联合会。被执行人平凉市宏达国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平凉市正道文化艺术公司、平凉市浙江企业联合会、平凉市宏达国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凉市宏达国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正道文化艺术公司、平凉市浙江企业联合会在银行存款507400.00元(其中案件款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