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萍与陈丰、卓延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88号申请人陈萍,女,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陈丰,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卓延珊,女,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与被告陈丰、卓延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丰、卓延珊价值人民币4247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丰、卓延珊价值人民币424700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陈萍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某单元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江榕榕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危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