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毕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毕某。委托代理人:丁红,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婷婷,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