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封启社与许召明、于延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启社,许召明,于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封启社。被执行人许召明。被执行人于延春。本院在执行(2015)滨执二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封启社与被执行人许召明、于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滨州市房管局暂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滨州市证券交易中心无被执行人的股票信息,其家人亦无财产和能力替其履行,申请执行人封启社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杜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