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中明与王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明,王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273-2号申请执行人:吴中明。被执行人:王良波。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鄂新洲执字第00273-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良波的银行存款3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良波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林友乐审判员 陈正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昌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