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正凤与丁为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凤,丁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175-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凤,女,汉族,1971年7月12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丁为锋,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丁为锋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丁为锋应支付赔款67438.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797.79元{67438.4元×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576天(自2014年1月20日暂计至2015年8月19日,以后另计)}、诉讼费2960元、执行费960元,合计78156.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为锋及其妻李成莲(身份证号码××、其子丁键(身份证号码××)名下存款781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圣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