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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13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韩某,女,1986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