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13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韩某,女,1986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