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郦国双与被执行人徐新华、吴惠娟、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江苏雕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郦国双。被执行人徐新华。被执行人吴惠娟。被执行人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金鹤路。法定代表人吴惠娟,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雕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金鹤路。法定代表人徐新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郦国双与被执行人徐新华、吴惠娟、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江苏雕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丹导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徐新华、吴惠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郦国双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截止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262808.2元及判决确定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江苏雕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61元,由被告徐新华、吴惠娟、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江苏雕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徐新华、吴惠娟、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江苏雕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徐新华的车辆;被执行人徐新华、吴惠娟、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变现且不具备处置条件,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导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文辉执行员 邱国枫执行员 路忠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玲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