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侯某与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801号原告侯某。被告郭某。本院受理原告侯某与被告郭某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