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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初字第900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齐某,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振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