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陈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陈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罗某甲。被告:陈某。原告罗某甲为与被告陈某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相识,于××××年××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罗某乙。2007年3月30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至今,被告未承担抚养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4000元。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陈某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罗某乙。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07年3月30日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下:夫妻双方婚生一子,名罗某乙,××××年××月××日出生,离婚后随男方共同生活,由女方每年支付抚养费叁仟元,每年2月5日付,直至学业完成为止。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陈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抚养费,截至2015年3月30日,尚欠24000元抚养费未支付。现原告罗某甲诉讼来院,要求本院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陈某于2007年3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陈某理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抚养费义务。现原告罗某甲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支付自2007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24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支付原告罗某甲抚养费24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