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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8号原告:陈某某,女,20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北欧假日X号楼X单元X室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陈某某母亲。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城东乡秀水村*组。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在本院老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及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的父母于2013年12月26日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于某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二十岁。从2013年12月26日之后,被告从未给付过原告子女抚养费,不履行父亲的义务,现今原告生活、学习教育费用全靠母亲一人打工收入,每天要交学杂费、补习、补课、小饭桌等费用,生活很苦难,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给付原告从2013年12月26日之后的子女抚养费,并且要求其按期支付不得拖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离婚证一份。以证明原告母亲于某某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在开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二、离婚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男方给付每月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20周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被告陈某某辩称:对抚养费没意见,但现在没有钱给不起。被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在开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陈某某由于某某直接抚养,陈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给付至陈某某20周岁止。有探视权。陈某某上大学、结婚及重大疾病的费用由于某某与陈某某各承担50%。同时还约定了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自2013年12月26日后,被告陈某某未给付过原告子女抚育费。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给付从2013年12月26日起至今的子女抚养费,并且要求以后其按期给付子女抚养费而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与原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原告陈某某由其母亲于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给付至陈某某20周岁止,有探视权,陈某某上大学、结婚及重大疾病的费用由于某某与陈某某各承担50%。该协议是原告父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该协议对原告的父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故本院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抚养费20000元(按每月1000元,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8月26日)。二、被告陈某某自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陈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陈某某20周岁止,均于每月1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