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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解兆法,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