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泰执民字第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爱情与朱仲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爱情,朱仲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870-1号申请执行人:陈爱情。委托代理人:谢敏敏。被执行人:朱仲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三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朱仲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仲毓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爱情支付借款9176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4元、执行费1782元,但被执行人朱仲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仲毓的银行存款12749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74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永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