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万付与郝者启、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付,郝者启,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王万付,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淼,安徽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者启,男,汉族,1961年7月7日出生。被告:李芳,女,汉族,1961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王万付诉被告郝者启、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按原告王万付提供被告郝者启、李芳住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被告的住址查无此人、电话停机,无法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或变更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万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王万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梦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