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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伶俐与周妮娅、浙江新天地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伶俐,周妮娅,浙江新天地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王伶俐。被告:周妮娅。被告:浙江新天地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6号三瑞大厦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路2号701室。代表人:王靖玮。原告王伶俐诉被告周妮娅、浙江新天地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伶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