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三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胜梅、施开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胜梅,施开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三字第00341号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福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梅,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施开兵,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胜梅、施开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成正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