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东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美明与刘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东保1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明,刘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东保字第1号申请人:王美明,住贵州省正安县。被申请人:刘小兵,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申请人王美明与被申请人刘小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登记在刘小兵名下的粤Y×××××号小型客车,申请保全财产价值为150000元,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美明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以刘小兵名义登记的号牌为粤Y×××××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秋玲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廖活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