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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孔庆煜、李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孔庆煜,李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84号原告刘文华。委托代理人何春强。被告孔庆煜。被告李文英。原告刘文华诉被告孔庆煜、李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华的委托代理人何春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庆煜、李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华诉称,原、被告是多年朋友,2015年1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文华借款7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2015年1月7日前归还50000元,2015年1月10日前归还20000元,但是,被告借到款项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原告刘文华的身份证1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份,欲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3、《欠条》1份,欲证明被告孔庆煜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诉讼期间,被告孔庆煜、李文英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孔庆煜、李文英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6日,被告孔庆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同日,被告孔庆煜作为借款人立下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刘文华(身份证号××)现金柒万元(¥7万元)于2015年1月6号至7号前还伍万元(¥50000元),余下贰万元到10号晚还清,如果逾期不还,本人孔庆煜(身份证号××)愿承受所有法律责任”的《借据》交由原告存执。借款后,被告孔庆煜并没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原告多次追索未果,于2015年4月27日具状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孔庆煜、李文英外出不知其下落,本院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有关法律文书给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满,被告孔庆煜、李文英没有到庭应诉。本院认为,被告孔庆煜向原告刘文华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孔庆煜借款后没有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给原告的义务,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孔庆煜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孔庆煜与李文英系夫妻关系,借款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故该笔借款本息应由被告孔庆煜与李文英共同偿还。被告孔庆煜、李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孔庆煜、李文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清还借款本金70000元给原告刘文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孔庆煜、李文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继生代理审判员  杨丽君人民陪审员  刘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情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