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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4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晓波与被告高杰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波,高杰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4138号原告宋晓波,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货运司机,现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高杰欣,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苏畅(系被告丈夫),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主管,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宋晓波与被告高杰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的涉及非民事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晓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闯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