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闫仰泽、赵彦来、隋百合公正债权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闫仰泽,赵彦来,隋百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负责人晁振红,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闫仰泽,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下豆氏村*组。被执行人赵彦来,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下豆氏村*组。被执行人隋百合,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下豆氏村*组。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闫仰泽、赵彦来、隋百合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因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证执字第11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