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北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454号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一村。法定代表人:邹国,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大玉,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庆科,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北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镇宋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北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诉讼保全费976元,由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巧芳审 判 员  宋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