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兴旺与被执行人段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旺,段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旺,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段向前,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人。申请人王兴旺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王兴旺与段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50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向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人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幸审 判 员 高 维 灵人民陪审员 白 开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