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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兴旺与被执行人段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旺,段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旺,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段向前,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人。申请人王兴旺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王兴旺与段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50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向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人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幸审 判 员 高 维 灵人民陪审员 白 开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