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党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立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1186号罪犯党立,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原任河南省唐河县人民医院院长。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宛龙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党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被本院作出的(2013)驻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党立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至2010年2月,党立在担任河南省唐河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9000元。庭审后,党立主动全额退出脏款。罪犯党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党立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立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华俊锋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