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景民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怀光,安丘景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崔景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