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商初字第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花奕雄与王立华、富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奕雄,王立华,富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商初字第0887号原告花奕雄。被告王立华。被告富秀华。本院受理原告花奕雄诉被告王立华、富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原告两次发出传票传唤其到庭参加庭审,原告均未到庭,也未说明理由,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花奕雄撤回对被告王立华、富秀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鑫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