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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商初字第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花奕雄与王立华、富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奕雄,王立华,富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商初字第0887号原告花奕雄。被告王立华。被告富秀华。本院受理原告花奕雄诉被告王立华、富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原告两次发出传票传唤其到庭参加庭审,原告均未到庭,也未说明理由,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花奕雄撤回对被告王立华、富秀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鑫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