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民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XX诉郭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郭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保字第96-1号原告XX,女,生于1985年11月23日,汉族。被告郭庭伟,男,生于1963年7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郭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庭伟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的商业用房。原告XX自愿以其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XX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二年。前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