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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信丙秀与孙龙、刘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丙秀,孙龙,刘金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信丙秀,女,196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孙龙,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东煤矿路路西第二住宅区。被告刘金全,男,住址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信丙秀与被告孙龙、刘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