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民申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旭泽与谭永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旭泽,谭永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申字第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旭泽。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永福。再审申请人黄旭泽与被申请人谭永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旭泽再审申请称:被申请人谭永福造成申请人黄旭泽人身损害一个月后,申请人的脚尚有损伤,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应就自己被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但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并没有向本院提交2013年8月12日的伤情与2013年6月18日被被申请人开门撞伤有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分适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旭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红琳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黄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