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淄博飞天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淄博飞天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石府路5号。法定代表人:邢芳,总经理。被告: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成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飞天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淄博飞天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