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峰与被执行人张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峰,张晶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峰,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勃利县石油公司职工,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元明街。被执行人张晶磊,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峰与被执行人张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民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晶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峰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勃民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佟志金执行员 李龙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