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046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沈阳红、任大海与任大海、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624-3号原告:沈阳红。被告:任大海。被告:王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红与被告任大海、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6元,减半收取47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沈阳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