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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硌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屈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张虎,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杨乡祥塬村十组,农民。被执行人屈硌,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乡滑曲村四组,农民。张虎申请执行屈硌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30000元、诉讼费225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575元。经查,被执行人屈硌长期在外打工,至今下落不明,且银行无存款,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虎,本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随时予以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353号民事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