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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朱松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铜陵市。负责人:崔国强,系工商行长。被执行人朱松林,男,汉族,安徽省铜陵市红旗新村**栋***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朱松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松林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