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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283号原告:李某甲,居民。被告:李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其正在妊娠期暂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