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长龙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230号罪犯王长龙,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元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龙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王长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长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一月至二○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分,二0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二0一四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考核期内入帐较高,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长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王长龙犯数罪,此次减刑有执行能力仅执行部分财产刑,对其减刑时应予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长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