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车莲芳与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莲芳,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285-1号申请执行人车莲芳。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丁延虹。申请执行人车莲芳与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车莲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车莲芳与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元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