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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牟执字第1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任立伟申请执行李国伟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立伟,李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1175-1号申请执行人任立伟,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国伟,男,汉族,成年,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2012)牟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伟于三日内给付申请人案件款57497元和执行费772。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国伟、李高岭、翟小梅、李卫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