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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7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林丽华与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丽华,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48-1号原告林丽华。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海。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3388号原告林丽华与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丽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开户于瑞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20×××78账户在18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丽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开户于瑞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20×××78账户在18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