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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敏霞与谢祥宝、董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霞,谢祥宝,董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774-1号申请执行人:赵敏霞,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谢祥宝,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董桂花,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以(2014)芜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人谢祥宝、董桂花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城南文教园区书香名第东9幢307室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谢祥宝、董桂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祥宝、董桂花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城南文教园区书香名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徐 忠审判员 张传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